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和必备的道德品质。教师法律意识指的是教师对法律的思想、观点和理论。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伦理和法律意识是教师必备的基本素质。
5月15日晚,教师教育学院邀请到南京师范大学朱曦教授开展题为“向美好而教:幼儿园教师的职业伦理与法律意识”的讲座,本讲座围绕教师的职业伦理与法律意识展开,通过丰富的案例增强学生对于教师职业道德、职业伦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首先,朱教授强调了职业伦理和法律意识对于一名教师的意义。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教师在对学生、家长、同事及对社会、学校履行义务的重要范畴之一,它体现为教师职业信念中一种强烈的道德责任感和进行自我评价的能力,也是外部的义务要求内化为教师内心的道德要求和个人品质的结果。从实践角度来说,强调职业伦理和法律意识,一方面是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保护教师自身,防止因为不当的言行对学生和教师双方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习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高校思想政治会议中强调:“教师不能只做传授书本知识的教书匠,而要成为塑造学生品格、品行、品味的‘大先生’”。成为一个好的老师,不光需要丰富的知识储备,还应该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教师观。儿童观是教师对儿童的基本认识,在当今“素质教育”的背景下,教师应当树立“育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儿童观。“童年的世界是全善的和充满诗意的,貌似混沌,实则完满自足。”我们要保障儿童有权享有幸福的童年,获得物质精神的双重满足。教育观指的是教师对教育所持有的看法,一个好的教育能够影响人一生的发展。教师观指的是关于教师职业的基本观念,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教师观才能对自己的教师角色准确定位。朱教授和同学们讨论了是否能成为一个“佛系”教师(不努力、不作为),提醒同学们教师除了是一份工作,背后也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佛系”教师不可取,“佛系”的态度对于职业发展的有一定负面的影响。
教师职业道德的依据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教育传统、政策规范、专业建构。在传统文化当中,自古以来就有强调“师”的表率作用。而在现有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中也对幼儿园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通过3个维度14个领域62条基本要求强调了幼儿园教师的基本原则:“师德为先、幼儿为本、能力为重、终身学习”。
讲座之后,在场学生深刻意识到教师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对教师发展的重要价值。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丰富的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需要树立良好的教师道德修养、正确的职业伦理观念和健全的法律意识。作为未来的幼儿园教师,只有在平时的学习和实践中,不断地提高道德认知、陶冶道德情感、磨砺道德意志及规约道德行为,才能培养出良好的道德品质。
(文字:蒋若星 审核: 鲍文娟)